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义务是?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终后自行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报送相关资料,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期限是?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3月31日前。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地点是?
(1)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无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户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12万元以上“年所得”具体包括哪几项?
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6、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范围?
在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3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各项所得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口径是怎么样?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