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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这些变化,填报时要注意
发表时间:2018-03-14     阅读次数:1024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都进行了权威详解。

今天,小编将《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四大变化向大家解读哦~包懂包会!

(十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保留:

原《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项目大类不变”

放开:

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

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两个明确

1. 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按“0”填报。

2. 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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